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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新建社区配建菜市场,菜店至少三分之一面积卖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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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正在便民菜店购买蔬菜。本报记者方非摄

本报记者高健刘欢

今后,市民入住新小区将不再为“买菜难”苦恼。昨天发布的政府公报中,本市颁布《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新建社区应当配建菜市场,菜市场内用于经营蔬菜的面积不得少于总经营面积的三分之一。此外,本市还将通过七项措施菜市场卖菜需要经营许可证吗,降低社区菜市场菜价。《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菜店至少三分之一面积卖蔬菜

《办法》规定,新建居民区应当配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菜市场的建筑规模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确定。记者查阅该《指标》发现,大型社区(3万至5万人)菜市场总建筑面积应在800到1000平方米,能满足全部居民的购物需求;中型社区(0.7万至两万人)菜市场建筑面积以千人为指标,每千人占地20平方米,如果社区人口达两万人,菜市场面积即为400平方米;小型社区(0.3万至0.5万人)须建小型菜市场,但并未详细规定具体面积。据了解,相关部门正在对《指标》进行修订,其中将大幅提升对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的要求。

依据《办法》要求,社区菜市场用于经营蔬菜的面积不得少于总经营面积的三分之一。

入住面积过半应启用菜市场

为确保菜市场顺利建成、运行,《办法》要求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建设方案中要明确配建的社区菜市场位置、建筑规模等内容,在预(销)售住宅时,还要在住宅买卖合同中约定配建的社区菜市场的交付条件。此外,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社区菜市场产权证上,均须注明社区菜市场位置、建筑规模和用途。

《办法》规定当社区入住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社区菜市场应投入运营;有特殊原因的,开发商或菜市场所有权人应当向区、县商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当在1年内投入运营。

依据《办法》规定,社区菜市场可以与居民区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统筹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挪作他用,如社区菜市场挪作他用,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七招“组合拳”帮社区降菜价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_社区菜市场面积要求_菜市场卖菜需要经营许可证吗

为保证社区菜市场物美价廉,《办法》拟出七招,打出降价“组合拳”。

其中包括,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经营蔬菜零售网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蔬菜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蔬菜零售网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标准。鼓励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超市等蔬菜零售经营业态多元化发展,不断扩大蔬菜经营面积;鼓励发展蔬菜直营直供、网络销售等蔬菜零售新模式。鼓励和支持现有蔬菜零售网点改造营业设施,改善服务条件,符合条件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区、县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享有产权的蔬菜零售网点,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区、县政府还应当综合运用补贴、奖励、减免费用等多种措施,降低蔬菜经营成本,稳定蔬菜零售价格。蔬菜经营面积不少于总经营面积三分之一的蔬菜零售网点的水、电、气价格,按照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此外,商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交管、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通行相关政策,交通部门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当依法给予通行费优惠和优先通行保障;交管部门应当为进入城区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依法核发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菜市场过时未开最高罚3万

菜市场不能正常运营,影响居民生活,怎么办?《办法》制定了相关罚则。未在规定时限内将社区菜市场投入运营的;社区菜市场经营蔬菜面积少于总经营面积三分之一的;擅自改变社区菜市场功能的;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社区菜市场经营两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北京新规:新建社区配建菜市场,菜店至少三分之一面积卖菜,区、县商务部门应责令开发商、菜市场所有权人限期改正,可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享受政府给予的价格等优惠政策的,责令其补缴减免价款。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区、县商务部门经批准应当以成本价为基础回购社区菜市场产权,回购谈判期间,区、县商务部门有权将社区菜市场投入运营,回购谈判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

已建小区可建周末菜市

针对已建成居民区蔬菜零售网点不足的情况,《办法》提出,可调整其他商业设施功能;恢复挪作他用的原配套社区菜市场;改造废弃的原配套设施;购买、租赁有关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采取上述措施的,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立周末菜市或者早晚市、设置流动售菜车等方式,弥补蔬菜零售网点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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