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资平台开户炒股】>非吸案件单位犯罪主犯认定及经典案例剖析,从犯作用几何?【配资平台开户炒股】>
从作用上来说,非吸案件单位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是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人员。在实际生活中,也会存在很多犯罪分子假借别人身份注册公司,自己并不担任法人代表的情况,这时就要将公司的实际主管负责人认定为主犯。从犯在非吸犯罪过程中一般都是履行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
经典案例

尚阳公司上海第四分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利用美城集团投放的广告宣传和美城系公司影响力,从事“e 租宝”系列产品的非法集资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该公司城市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督导、市场营销等工作;被告人顾某、戎某某、王某分别担任公司营业部部长,负责所在部门的业绩督促和人员考核;被告人杜某某、丁某 2、陈某 2 分别担任公司分部部长非吸团队经理资金认定,负责所在业务团队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督导,几名被告人除日常基本工资外,均从下属员工的业绩中按比例提成奖金。戎某某的身份为钰申第二分公司营业部部长,其身为金融业从业人员且在公司担任一定管理职务,应当明知所任职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从事金融业务,但其仍对所在部门业务人员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履行业绩督促等职责,并从下属业绩中按一定比例获取奖金作为收入的一部分。法院认定:上述行为人行为无论从主观层面亦或是客观层面加以分析均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素,为此案涉案人员共犯,但上述被告人在整个 e 租宝非法集资过程中均不是主要作用推动者,只是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案件评析:一、该案中非吸案件单位犯罪主犯认定及经典案例剖析,从犯作用几何?,存在主从犯的明显认定,究其背后原因更多应该是因为该案中几名被告人对资金的控制力度弱,主要还是拿的基本工资与提成,非法吸收资金的最终大体去向并不在这几个被告人身上。二、几名被告人虽为下属公司小团队负责人,但其吸收的犯罪数目几乎都由其他人员来退还,那么也就意味着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还是在另外几名被告人手中,上述被告人对资金的支配力度弱被认定为从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