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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第一节一般规定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
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
13.1.3 本所设立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进入该板进行交易。
风险警示板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下略)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的实施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3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对其股票作出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
(九)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略)
第三节 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
13.3.1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3.2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3.3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七)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6个月内完成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且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3.4本所作出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后,在本所对其股票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前,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认定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被依法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于知悉上述情况当日,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并披露的,本所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上市公司可以在披露或者本所向市场公告相关行政机关相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撤销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申请。本所于收到上市公司申请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相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对是否撤销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进行审议,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撤销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本所作出撤销决定的,同时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下略)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触及第13.2.1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二)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触及第13.2.1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三)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触及第13.2.1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
(四)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3.2.1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第13.2.1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六)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第13.2.1条第(六)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七)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实施停牌后,未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第13.2.1条第(七)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暂停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分别作出相应暂停上市决定。
上市公司股票因前述任一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作出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本所不再对其股票实施相应退市风险警示,并根据第14.1.7条的规定对公司股票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公司股票不再进行交易。
14.1.2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再次发布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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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条件,由*ST转ST:
1、年报盈利;
2、净资产为正值,新规定不再要求每股净资产必须超过1元。
3、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没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没有重大会计差错和虚假陈述摘帽条件,未在证监会责令整改期限内;
5、没有重大事件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严重影响的情况、主要银行账号未被冻结、没有被解散或破产等交易所认定的情形。
摘帽条件,即去ST,转为非ST个股,条件更严一此,如果不符合,则仍保留ST:
1、年报盈利。
2、净资产为正值,新规定不再要求每股净资产必须超过1元。
3、主营业务正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这是许多*st股摘星但没有摘帽的原因)
4、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没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没有重大会计差错和虚假陈述,未在证监会责令整改期限内;
6、没有重大事件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严重影响的情况、主要银行账号未被冻结、没有被解散或破产等交易所认定的情形,被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风险警示相关规定解读,其证券简称前冠以ST字样,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